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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郑州物业条例明年3月实施 对物业不满炒了它
(2007-12-15)


  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年3月1日,这部几乎涉及所有郑州市民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将开始实施。
  这部《条例》到底都规定了些什么?以往备受关注的业主委员会咋成立、物业费标准谁说了算等问题解决了吗?下面,记者将结合10个经典案例为您解读《条例》对这些焦点问题的规定。
  焦点1 业主委员会咋成立
  ●案例:今年8月份,郑州市博颂路某小区业主简先生向本报投诉,说他们的房款都已经交上了,可房产证一直办不下来。去找开发商,开发商说不针对个人,针对业主委员会。“可我们就没有业主委员会,咋成立啊?”简先生问。
  ●解读:《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商品房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30%到50%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12个月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而筹备组成立以后,即可召开大会,商量业主委员会成立、确定物业等事宜,同时商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问题。一旦有了业主委员会,简先生的难题就迎刃而解了。
  焦点2 对物业不满怎么“罢免”
  ●案例:今年7月5日,因为有七成业主拒交物业费,郑州市北部某小区物业公司停止清运小区垃圾。此后的十几天,该小区到处都是垃圾,臭气熏天。业主称,他们不交物业费,是因为对物业公司不认可,但罢免物业公司的愿望一直没能实现。
  ●解读:今后,这个问题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来“搞定”。《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约,并将结果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告知对方,并提前三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全体业主。
  焦点3 被辞物业赖着不走咋办
  ●案例:2005年8月10日,经三路北段的明鸿新城业主委员会罢免了老“管家”河南德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以招标形式确定了新“管家”郑州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而当新“管家”入驻时,老“管家”拒绝交接。小区门口出现了罕见一景:身穿迷彩服和蓝色工装的两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并排而立。
  ●解读:有了《条例》以后,“耍赖”可不管用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可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与原物业服务企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业主欠费清缴等事项进行约定。
  原物业服务企业和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做好交接工作。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绝办理交接或拒不撤出。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接管。
  如果两方“掐架”,则由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到3万元的罚款,并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或者降低其资质。
  焦点4 物业必须代收暖气费吗
  ●案例:前不久,家住郑州市桐柏路的李先生打电话投诉,小区的暖气费都是由物业集体收的,今年因为自己出差,错过了小区集体交暖气费的时间。回来以后,物业说让他自己去热力公司交,而热力公司却告诉他,他们只针对物业集体收费!这事怪谁?
  ●解读:根据《条例》上的规定,这个事儿不怪物业,怪热力公司。《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焦点5 物业费标准谁说了算
  ●案例:前几天,家住郑州市工人南路的王先生去交物业服务费时,突然被告知,2008年的物业服务费要涨价,如果提前交满一年的话,可以不收涨的那部分费用。王先生有些迷茫:物业服务费的价格是由物业说了算吗?说涨就涨是不是可以拒绝交费呢?



来源: 东方今报      作者: 王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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